经营主体住所使用证明开具

提示:经营场所没有产证(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建造时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因历史形成的无产权证房屋;因历史形成的沿街经营用房;农村宅基地置换过程中新建居民小区配套用房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登记注册情形),可以向所在街镇申请开具《经营主体住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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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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